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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案例丨148万余元货款被拖欠,起诉至法院,反成被告!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SH公司

受托人:孔小雨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托人:丁海恩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RX公司

 案情回顾





合同签订:2019年某月SH公司与RX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SH公司向RX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SH公司共向RX公司供应混凝土39917.45方,总计货款24337772.61元。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1月封顶,12月全部供货结束。根据合同约定,RX公司实际付款22850000元,欠即时支付款270883.98元,总欠款1487772.61元一直拖延未支付。

接受委托:为维护合法权益,SH公司法人王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接受SH公司委托,指派孔小雨、丁海恩律师为本案诉讼期间的代理人。圣运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准备案件所需材料,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并迅速启动办案程序,协助SH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RX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487772.61元及违约金元。

被告反诉:经法院开庭审理,RX公司表示2019年5月其实际支付金额为600万元,实际总支付金额为25850000元,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X公司多支付的货款,SH公司应当予以返还;RX公司在核对表上的签字盖章所确认的是混凝土月供应量,并不涉及对回款金额的确认。签字人员为材料接收员,所加盖印章为项目技术专用章,签字人员对公司财务并不知情,金额计算错误系财务人员核算错误导致。RX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SH公司返还RX公司多支付的货款2729116.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17090.29元。

圣运律师认为:RX公司的反诉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5月,RX公司向三和公司支付600万元,其中300万元已于当日按照RX公司的要求转给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据了解,该公司是案涉项目工地的挂靠方,与RX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多次进行供货方量、价款、按合同应回款、结算情况进行确认,并于2022年某日进行了最终确认,且RX公司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在账单中盖章,RX公司指定的人员也在对账单中签字,还按照合同付款。RX公司作为注册资本为3亿多元的集团公司,必然有着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RX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让人信服,只能是其进行虚假诉讼,试图逃避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针对案件争议焦点:2019年5月RX公司向SH公司支付的货款是300万元还是60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通过SH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方量金额核对表,双方自2019年至2021年期间,每个月均对施工方量、总金额、按合同应回款额、实际回款数额进行核对。核对表采取累计货款、累计回款的计算方式,从累计的数额看,核对表对RX公司2019年5月转款300万元均以予以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有权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供、需双方需据以履行。因此,SH公司主张的RX公司已支付的货款金额为22850000 元,法院予以认可。RX公司提出的与此有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SH公司要求RX公司全额支付货款1487772.61 元,依法依约应予支持。RX公司反诉提出要求SH公司返还货款2729116.02元,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RX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RX公司(反诉原告)支付SH公司(反诉被告)货款1487772.61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损失;驳回RX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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