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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案例丨近17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索要无门,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许先生

受托人:孔小雨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被告:合肥某工程机械公司

被告:人寿财保某支公司

 案情回顾





2020年某日,陆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某村“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湾交叉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许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许先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先生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以及门诊治疗。许先生共支出医疗费56870.82元。经司法鉴定,评定许先生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遗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后综合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许先生多次要求陆某履行赔偿义务,但陆某拒不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许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接受许先生委托,指派孔小雨律师为本案诉讼期间的代理人。圣运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准备案件所需材料,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并迅速启动办案程序,协助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某及所在公司支付许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6184.22元,判决人寿财保某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许先生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陆某、陆某所在公司应对许先生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寿财保某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院予以确认。本起交通事故中,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系其公司所聘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陆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于许先生的上述损失应实际应由人寿财保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许先生121649.1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47680.82元,并支付陆某垫付的5015.5元。

 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人寿财保某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先生121649.1元,并支付被告陆某垫付的款项5015.5元;被告人寿财保某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先生4768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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